医患处理是否可以引入第三方
医患处理是否可以引入第三方
发表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467
卫生部发布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医院接到患者投诉后,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意见稿要求,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 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由主要领导分管医院投诉管理工 作。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这不算新闻,因为《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早已明文规定。 不过,这次卫生部发布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医院应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这 种有意“引进第三方”倒是蛮有新意的。
一遇医患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双方掌握医疗技术、医疗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患者这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可以想见,在明知已方有严 重过错的情况下,经常医疗机构是不会主动承担责任的。虽然,早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这多是指“致伤致亡”重大医疗事故的;且由于这种“事故处 理”的门槛过高,事实上,大量的一般性的医患纠纷常在医患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的,甚至于有时协商不成酿成“医闹”。现在看来,的的确确很有必要在处理医患纠 纷时引进“第三方”。
如何引进“第三方”?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首先是要有章可循,国务院相关部门要立具体的法规,鼓励社会 人士自愿加入这一行列。其次,这种引进“第三方”不该由医疗机构去“引”而是政府的相关部门;一旦由医疗机构单方面“引聘”,再加上适当的感情或物质投 入,很可能有损“第三方”的公正性。再次,或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知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这种“第三方”的人选应力求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最后,这 种“第三方”还要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人民法院做好“链接”。“第三方”只是一个民间的协调者,调解不成的,还得要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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