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赔偿中存在问题和对策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469

医疗事故纠纷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舆论的焦点、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难点、医务人员的风险点。因医疗事故纠纷全国连续不断地出现一些恶性案件和高额的经济赔偿,令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医院院长们十分头痛。如何摆脱医疗事故纠纷的困扰,是医患双方及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现行的纠纷和赔偿处理方式为保障广大患者权利,化解医患矛盾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医疗事故处理实践来看,已远远不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甚至阻碍我国医疗事业发展。

1 医疗事故纠纷的现状和赔偿

1.1 医疗事故纠纷的现状和赔偿 由于医疗事故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在一般病人及家属看来一旦发生纠纷,只要和医疗机构闹,它们就得解决,医疗机构就的出钱;这就加重医患矛盾,再加上走司法成本高、时间长,促使医闹在增长,一些病人及家属为了尽快拿到钱,组织亲属以及用钱雇人在医院拉横幅,摆花圈烧纸,甚至把死尸放在医院,殴打医护人员的或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宅骚扰的;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因为医院领导怕麻烦,给钱了事,就造成现在是谁闹谁得益,老实人吃亏。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威胁医务人员生命安全,也严重影响别的患者权利,这种现象有悖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1.2 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 小型医疗机构赔偿困难,特别是诊所和农村卫生所,由于家底薄,有的没有多少资产,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此医疗机构就得破产,有的赔不起,对患者也有失公平,造成伤害。例如涿州一个病人因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吊死在农村卫生所医生家大门口。涞源非法行医者是怀孕妇女,在治疗过程中导致一名儿童死亡,拿不出钱,受害家属告状,只能让其取缔,一次非法行医的县卫生监督所拿出几万元钱了事平息事端。因非法行医者是怀孕妇女,也不能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1.3 现存赔偿体制不利于公平原则 一旦诊所和农村卫生所赔偿不起,各级卫生行政机构都会本着建立和谐社会原则,由政府或卫生行政机构给予补偿,现在医疗机构大多数是非营利机构,不是纳税人,挣了钱是自己的,出了事是国家的,有失公平。保定市新市区诊所烂屁股事件,患者众多、诊所赔偿不起,只有新市区政府对众多患者进行赔偿。

1.4 医患双方商谈赔偿 直接有利害关系医患双方商谈赔偿,只能是讨价还价,得益一方只能是强势一方,有失公平,不利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热门话题,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案件已经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社会各方对医患纠纷的处理以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在认识中理解上存在的分歧和困惑,致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护,医患纠纷难以妥善处理,并易激化一定的社会矛盾,因此应该建立第三方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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