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应提供的材料内容

发表时间:2013-03-19 浏览次数:383

医疗纠纷发生后人们往往争论的就是这到底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甚至是医院无错。这个时候就需要材料来证明,那这时医患双方都应提供哪些材料内容呢?

医患双方应提供材料内容

患方:

1. 患方及患方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2. 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诊治经过。

3. 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何种问题或失误?存在的问题或失误与其损害后果有何因果关系?

4.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5. 鉴定事项和要求。

6. 申请书末应有患者或患方代理人签名并摁上拇指印。

以上资料均需复印8份。

7.委托人须患者本人或近亲属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摁上拇指印(1份)。被委托人须有本人证件(身份证、律师证等复印件1份)。

医方: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1份,复印件8份。

6.医方代理人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1份,医方需提供涉事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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