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3-04-24 浏览次数:59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那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是什么呢?

医疗纠纷的特点:

一、因医疗工作作风提起诉讼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当事人在法庭陈述或诉讼中,对医疗作风的反映很强烈,真正对治疗本身提出的意见不多。

二、医院在医疗中往往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医疗纠纷。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医生不履行告知义务。医疗过程中,患者不清楚医生的治疗方案、做法、目的。

2、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过于简单和专业化的语言,令患者不知所云。

3、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不将某些药物或治疗方法中确实存在但又概率极低的副作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三、患者对医院侵犯隐私权反映较多。比如对身体的检查或治疗,特别是对特殊部位的检查或治疗,应尽量选择同性医生进行,至少应在与检查不相关人员视线外进行,无关人员应回避。

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待完善。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鉴定委员处在很重要的地位,决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有无差错、过错等问题。但现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不少缺陷。如不查封病历,开鉴定会时没有固定程序,被询问的证人不回避,不告知患者鉴定委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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