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限制

发表时间:2013-03-19 浏览次数:10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当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想什么时候鉴定就什么时候鉴定的,它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限制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岀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岀受理决定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参加鉴定的专家。

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并岀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岀再次鉴定 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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