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77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渠道: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患双方可以采用以下途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患任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纠纷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移交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争议(纠纷)时,可共同委托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协商依据;

3.医、患任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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