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受理的基本程序

发表时间:2015-04-08 浏览次数:246

一、受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

二、受理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3. 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4. 患者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的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除提交患者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和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患者死亡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直系亲属,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提交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8.其他。

三、受理程序:申请–审查–受理–移交(委托)

1.申请(咨询)

①告知权利: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②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向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其他。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签收,如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和有关材料交由农二师医学会组织鉴定。

3.医学会受理

①医学会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技术鉴定预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④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7日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和有关材料交由兵团医学会再次鉴定。

四、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超过受理时限;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22、37条)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40条)

3.非法行医(不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61条)

4.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医疗机构。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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