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497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精神损害抚慰金8468*6=50808元 丧葬费9428 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7、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846830=254040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84683=25404元。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84683090%=228636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8468*3=25404元。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84683080%=203232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8468*3=25404元。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84683070%=177828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8468*3=25404元。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84683060%=152424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8468*3=25404元。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84683050%=127020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8468*3=25404元。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84683040%=101616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8468*3=25404元。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84683030%=76212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8468*3=25404元。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84683020%=50808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8468*3=25404元。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84683010%=25404,元,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5、6、8、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8468*3=25404元。

四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1、2、3、4、9、10项、第五十一条的赔偿内容。

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部分条款: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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