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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私下被售能否索要补偿费
发表时间:2010-08-06 浏览次数:315

正文:

小高从小和祖母一起生活在本市某a处房屋内,1994年a处房屋拆迁,小高和祖母作为被安置对象,分得本市b处公有住房,小高的户口也随及迁入其中。

2000年6年,祖母以小高还未成年不享有购买资格为由,将b处公有住房购买为自己名下的产权房。之后,小高因身体较弱,迁出该房与父母同住。

2002  年,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了他人。

小高认为,自己是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属于同住人,祖母的售房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居住权利。小高祖母则认为,小高已与父母同住,因此不享有对b处房屋的居住权。

小高不知道自己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祖母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

坐堂律师: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律师

b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小高属于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而且户籍也在b处房屋处,所以小高理应对b处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不因小高父母有住房,小高有房屋居住而丧失。

现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显然使小高失去了对b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

然而,由于b处房屋已经出售,而且购买b处房屋者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小高主张自己对b  处房屋的居住权是有困难的,但小高有权要求祖母给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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