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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未落实,是否有权使用被征地
发表时间:2013-02-07 浏览次数:371

   拆迁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地的所有权已经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村集体已经不再享有土地所有权了。但这是否意味着征收决定一旦开始生效,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就可以直接进场清理土地或者使用土地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中央政策三令五申,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也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地,所以,虽然征收决定生效时,土地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或建设单位就立即取得了被征地的使用权。

   拆迁律师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第3条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0年)(以下简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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