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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的基本义务
发表时间:2013-12-28 浏览次数:506

1、拆迁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2、拆迁房屋应由拆迁人自行实施或委托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事务所类的中介机构)。

拆迁律师提示:

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以拆迁人的名义在银行开立“ ××项目货币补偿款专用存款帐户”,并存入货币补偿款;拆迁项目属于分期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分期存入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款资金证明及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该项资金专项用于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对于资金存款证明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差额部分,拆迁人应保证在三个月内到位。

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与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订《 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 》。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单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不签约居民断水、电、气、通讯,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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