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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规定 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估价
发表时间:2013-10-03 浏览次数:342

用地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笔者昨日获悉,新近出台的《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的相关条件,今后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将被严处。

《规定》明确,我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三是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法定程序,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

对拟征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或安置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规定》对维护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作了一系列规定。《规定》明确,拆迁单位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标准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将补偿资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要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并确保按时交给被拆迁人使用。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三种情形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将责令停止拆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检察部门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这三种情形为:一是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擅自拆迁的;二是擅自提高或降低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三是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费用没有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其调换的房屋不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或没有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就强行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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