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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451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钟某,男,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

被告:铁道部xx局,地址: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xxx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200x年xx月xx日,被告要对原告住地实施土地开发与房屋改造,遂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

2008年xx月xx日,被告与原告联系,说置换房屋已竣工,要求原告回迁。但原告到已建楼盘实地观察才发现,原协议签订时被告说只盖16层,但实际上被告却盖了18层。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的加层行为致使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所预期的房屋状况与被告交付房屋的状况出现差异,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实质上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的设计规划由当初的16层变更为18层,首先要经过北京市规划委的许可,其次要通知原告,以便原告重新行使对回迁房屋的选择权。但时至今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相关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就冒然强使原告回迁,并告知如果不及时回迁,到期就收回周转房。

原告本想就上述问题与被告友好协商,达到一个双赢效果,无奈被告一直态度强硬,拒绝原告的合理提议,从而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xx

2009年1月20日

以上诉状有两点请您注意:

一,赔偿的数额认定。

如果安置补偿协议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要根据其他证据来证明诉求中的具体数额,换句话说,如果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律师的初步建议是,可以根据实际所加的两层,将其折合成商品房价值,然后除以原规划中的所有户数。

打个比方说,所加两层经评估为100万元,原规划一共有100户,则所要求的赔偿为100万元/100户=1万元/户,即您可以要求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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