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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问题官方答复
发表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321

拆迁私房,除人口安置费用以外是否还有面积的补偿?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值补偿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是否能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可以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动迁时,未发拆迁许可证,补偿了一块土地自己建房,是否符合规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需要拆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使用建设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集体土地拆迁房屋未发拆迁许可证,协议拆建房屋的,属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

各区之间动迁口径为何相差很大?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11号令)规定,各区在补偿安置标准上有两个权限,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公布最低补偿单价和制定每户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是形成各区口径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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