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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130

[内容提要]

为充分发挥法律与审判效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本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从两个真实案例入手,结合农村的实际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充分论述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中的“诉讼权利”、“举证责任”以及“合同效力”等三个论题;相应地阐述了“任何单个村民都可以提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之诉”、“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中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等论点的重要性、公正性与合法性;从而论证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试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必要性,尤其浓墨重彩地透析了《试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出了该款的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废止该款的主张。本文作者还发出“法律理应为民做主”的感慨。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 诉讼权利 举证责任 合同效力

[正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含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而引发的纠纷,村民作为原告、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作为被告、承包方作为第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即为本文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如:

2003年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a村当时的在任村长刘某某,未经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与第三人张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而且张某某又不属于a村村民。尔后,刘某某持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张某某在公证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办理了公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a村村民180亩责任园承包给张某某经营,期限为12年,每年每亩承包金45元。尔后,张某某依约前往承包地准备经营使用时,a村大多数村民才知道情况并加以反对。2003年11月18日,占a村共有的57户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李某某等43户村民代表集体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某某与张某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争讼的180亩土地,系a村集体所有的由原告所使用的责任园。提起诉讼的原告李某某等43位村民代表,显然超过了a村全村57户的三分之二。a村当时的在任村长刘某某未经召集全体村民会议,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未报其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以村民小组的名义与第三人张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显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权益。该合同无论在形式上或程序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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