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发,能否免缴城镇土地所有税?
发表时间: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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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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