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发,能否免缴城镇土地所有税?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2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伸阅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泰安开发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是不是犯罪,能否判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