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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127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在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在税款所属期次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经税务约谈的纳税人自查后自行补报的,按预缴申报程序办理。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由所在地稽查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土地受让合同;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五)《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六)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属于安居房开发的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市、区政府负责安居房开发销售的主管部门有关立项批准文件。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码为其编制“项目编码”。对材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无误的,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内容录入土地增值税管理系统。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分为以下两档:

(一)对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按所取得的收入的1%预征;

(二)对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的房地产按所取得的收入的0.5%预征。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预征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开发销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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