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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331

阜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经审批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同一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营业用房、其他房屋类型的,纳税人应将普通住宅归为一类,将非普通住宅、营业用房、其他房屋类型归为一类,根据其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如按楼层高度之比例等分摊扣除项目总额,分别计算增值额。

前款所称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的界定,按《阜阳市地税局、财政局、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阜地税[2005]139号)规定执行,普通住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预(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85%的,或该比例虽未达到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第三章 清算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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