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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356

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已销售完毕的在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称主管地税机关)初始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为对象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注:普通标准住宅依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文件规定界定,即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第四条 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清算项目并取得《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还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参见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章 项目和清算条件

第五条 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开发项目于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取得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提供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详见附件1)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后,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手续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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