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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307

为严格规范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管理,日前,我省出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我省明确,按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30%由省集中安排使用,70%由市州、县市区安排使用。办法规定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预算管理,实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办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5日内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州、县市区的农土资金(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30%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帐。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应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算。

《办法》规定,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对职能部门分工,《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农土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报批渠道报批。年度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办法》要求,农土资金必须实行国库专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应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农土资金的提取比例、上划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不足或上划省级资金不到位的,负责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划缴农土资金到财政专帐;对于违反专帐管理的,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外,还应及时将超范围的资金收回专帐;对国土资源部门未按批准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追缴,缴入省级农土资金财政专帐,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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