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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释义部份摘要之国有土地范围内抵押登记部份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207

抵押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特征,不妨碍抵押人的正常使用收益。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顺序性和追及性的特性。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p160,抵押权人有权对其享有的抵押权进行处分,这种处分包括抵押权的转让、抛弃、供作担保以及抵押权顺位的变更等。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和实质。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而获得优先受偿。抵押权的属性:(1)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是从权利,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抵押权担保债权的全部并及于抵押财产的全部;(3)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抵押物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4)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5)顺序性,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6)抵押权的追及性是指不论抵押财产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以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p167,物权一般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典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我国对抵押权公示效力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动产采用登记生效方式,对动产和其他财产采用登记对抗方式。清偿的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p179,《物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不是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要件,是否超过抵押物价值是抵押权人应当注意的事项,与登记机构无关,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也未作规定。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包含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登记原因、房地产坐落、面积、用途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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