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9〕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无地上定着物和在建房屋形象进度未超过±0.0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地上有定着物但不能办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在征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并由抵押双方明确抵押权实现时地上定着物的处置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标的不包括地上建筑物)。
尚未竣工的单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在征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二章 抵押申请
第四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一)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其中出让给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用于教育、医疗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除外;
(二)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抵押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抵押登记的理由:
(一)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未领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除外;
(三)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租赁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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