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般办事项目( )
承办部门南澳县国土资源局房地产权股及下属国土所联系
办事地址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中段国土资源局四楼办事窗口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土地登记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四)《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六)《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办事条件权属清楚、证件齐全
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属法人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4、经公证的抵押合同,有主合同的,同时提交主合同;5、抵押土地的估值资料;6、以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并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原以划拨形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后,方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8、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9、公司类企业须提交经公证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交同级国资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11、因特殊情况必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文件。
注:1、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验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属法人的加盖单位公章;2、委托办理的,提交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等申请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公证或认证, 非中文文本材料,须同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3、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期限的,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4、涉及优惠地价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属区政府优惠地价的需提交区政府同意抵押证明;5、若不存在或本次登记未有新增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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