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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管理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34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减免税申报材料:

(一)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二)房屋产权证书;

(三)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拆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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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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