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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217

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从当月起交税的,如填海、开荒山整诒的土地和废弃地的用地自使用之日起开始。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从严从高”征收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按高限执行。

“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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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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