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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61

2007年,清远市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 文粤府函〔2007〕216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正式出台。尽管部分人士对此不解,但多数企业都认为,《文件》结合了清远用地紧缺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清远城镇用地朝着集约化、效益化方向发展。

事实上,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出台,全国各地的土地使用税率都统一上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清远市区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分为五级,年税额标准为3-18元。

对于这次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上调,相当一部分企业表示有一定压力。那么,《文件》的出台,到底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外资企业是否因此增加负担?面对政策的“强制性”,它们又将如何应对这道不可回避的“坎”?为此,我局专门走访调查了市区较大的房地产一些企业和部分外资企业及相关部门。

影响:直接导致成本增加

事实上,早在2006年底,国务院就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新《条例》还调整了纳税期限,将土地使用税由原来一年两次申报缴纳改为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缴纳,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那么,作为首当其冲的外资企业,他们又是怎么想的呢?

作为外资企业的某集团有限公司,《文件》的出台也直接导致其数百万元的支出,该集团财务部总监助理表示,“我公司原来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现在一交就是数百万。”

该总监助理介绍,目前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多缴纳一笔税款会给企业带来压力,企业的利润也会受到一定的挤压。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企业要和审计等各个环节打交道,并跟股东解释清楚。

对于外资“不平”心理,业内人士分析,此次政策调整在短期内的确对外资企业存在一定的影响。不过,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看,我国税收政策正在朝内外资企业税负一致的方向发展,很多外资企业对此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其实是有心理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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