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旧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发表时间: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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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请问企业销售旧房又必须以该评估价格作为成交价格,则其增值额由从何而来呢?应该如何计算增值额?
回复解答:
请注意,条例规定,在销售旧房时:增值额=销售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是“整个旧房及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仅指旧房及建筑物自身(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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