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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13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施的,纳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施预计成本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成本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计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四)税款清算。纳税人应于每个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多退少补。

(五)根据《细则》十六条规定,为了保证税款入库,便于征收结算税款,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经批准可在当地银行开设土地增值税预征专户,专门用于清结算预征的税款。每个项目的税款结清后,应及时按实际征收数划转金库。

第三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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