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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206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由哈尔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第二章 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工许可证后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各征收单位按单项工程分别办理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根据转让销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建设项目分别填报。预征税款的预征率分为两种: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其他建筑物的预征率为2%。

第六条 项目完工且全部出售后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各征收单位在收到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后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征收台帐,登记好应征、已征、欠缴税款。纳期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市局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委托代征

第八条 我市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外,委托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代征单位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时,按《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代征土地增值税。凡符合《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然后持减免税批件到土地部门和房产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 代征单位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表、交易契约书、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资料填写《土地增值税审定计算表》,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税额。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时按规定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专用章、填票人名章。

第十一条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做法如下:

(一)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依房产评估部门评估的交易价,按3%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原自用住房的,凡居住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1.5%;居住未滿三年的,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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