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80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加强征

收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

则》)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

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依法计算缴

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

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指转让房地产按规定计算取

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二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

系数

关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等征税要素的

确定,按《条例》和《细则》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

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就受让土地支付的金额,

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其扣除项目金额。

2、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

额。

除上述办法外,需采用其他方式分摊的,由各市、地地

方税务机关确定,报省局备案。

累进级次、税率、速算扣除系数对照表

级 次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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