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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51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取得转让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转让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转让收入款项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转让收入款项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转让收入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条纳税人应分别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的内容;每季终了后十日内,不论是否取得转让收入,均应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同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均应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并于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次月十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4.经营房地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预征土地增值税,我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5.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售价计算的总收入与按规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再按本期收到的收入乘以应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占合同规定售价总收入的比重,确定本期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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