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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109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征收契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征收契税。在征税过程中,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怎样界定土地改变用途。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合同,两个合同的文本格式相同,出让内容也相似,那么,契税征收机关应如何界定这两种不同方式的出让合同呢?一是看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向纳税人了解原出让土地的具体用途及土地“变性”情况。二是查看纳税人向财政部门补缴的出让金数额。三是要详细查看纳税人出具的土地证和前手土地完税证。通过以上几点,就能准确地区分出土地的出让方式。

二、怎样计征契税。首先是差额征收契税。也就是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征契税额与前手缴纳的契税数额之间差额征收。其次,应怎样计算这部分契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收益和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第三,具体在征收这部分契税时,对土地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或不准的,契税主管机关有权按照政府的土地基准价目表,进行土地核价征收契税。

三、需准备哪些资料。根据要求,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需要电脑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等事项。因此,一是准备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宗地图、出让金收据、企业机构代码证、代办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等。二是准备土地证书和前手契税完税证等资料存档。不仅如此,有的“变性”宗地还需要契税征收机关派人现场查看核实征税。按照文件规定,对前手土地未缴纳契税的,应当有土地出让人先补缴契税后,再按照土地改变用途的计税方法,实行差额征收契税。 徐庆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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