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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51

【法规名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查看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1997]第2号

【颁布时间】 1997-01-08

【实施时间】 199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在连(驻连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开发区财税局,保税区财税局:

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按照大连市土地级别新的划分标准,现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二级地每平主米年税额6元;三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四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七、八、九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本方案仅限于我市市内四区的商业、粮食、供销的批发和另售企业(不包括商办工业但包括工办商业)、金融、饮食、服务行业、文化企业等用地;市内四区的其它行业年税额维持原税负不变;其它区、市、县以及各建制镇、工矿区的镇年税额维持原税负不变。 本方案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执行的《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的,按新的方案执行。

附:《大连市商业企业用地级区划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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