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94

纳税人转让旧房,应按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门确认,上款中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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