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利用 > 土地税费 > 哪些情形视为闲置土地?
哪些情形视为闲置土地?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90

请问哪些情形下视为闲置土地?怎么认定的?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出让合同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动工开发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五)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含成片开发小区用地)占该宗土地应动工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视作该宗土地已开发;不足三分之二的,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作闲置土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哪些情形视为闲置土地?”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土地税费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