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发表时间:2011-12-26 浏览次数:249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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