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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未来性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30

一、问题的提出

依照现行法律,如果集体土地遵循合法的途径被国家征用,相关补偿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对这种人为降低的补偿标准,学者们大都持批评态度,认为“土地补偿费以农地收益来计算并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被征用人的利益在土地征用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仅仅是获得了一些“抚慰性”的补偿;“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800元左右计算,每亩土地补偿费至多2万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损害了原土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而对于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学者们也大都认为是因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土地价值人为背离市场价值。因此“征用集体土地应该体现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律的原则,即要以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为参考来确定征地补偿费用,……这样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性。”毫无疑问,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是卓有成效的,结论也是正确的,但是另一方面,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的研究仅仅局限于补偿标准数额上的提高,也是不全面的。整体来看,我国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失地农民选择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一次性”方式没有照顾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预期收益,没有考虑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收益,更加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所以,如何完善土地补偿标准和方式,将农村土地作为资本化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失地农民获得长远的土地收益来保障生活,就成为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拟用“未来性”这个词加以概括,并对此展开讨论。

二、未来性的概念及其依据

(一)未来性的概念解释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未来性,是与补偿标准的一次性和现有价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一,土地征用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即充分考虑土地的可增值性;其二,改变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关注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和长远利益,致力于建立适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两层含义是相辅相成的。另外,在理解上,应该区分“现有价值”和“现实价值”。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现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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