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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65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小青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补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第五条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下列标准执行:

旱地每亩600元。水浇地分别为:粮田每亩1300元,菜地每亩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人均耕地1亩以上,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多年经济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进行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五)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六)征用村内空闲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七)征用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九)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以社、组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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