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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集体所有财产的保护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232

集体所有财产的保护

(一)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如果集体所有的财产受到法律禁止行为侵犯,上述四种情况发生任何一种并达到一定数额时,都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则构成了一般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对已经造成集体财产的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诉讼保护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在履行管理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责过程中,如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并侵害集体成员合法利益的,集体成员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错误决定。享有诉权可以是集体成员的任何人,可以是集体成员的集体、部分或个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件。根据相关的土地行政法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处置农村土地承包权或其它涉及集体土地权益时,应该先行通过一个土地仲裁程序处理,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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