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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协议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391

履行期间,负责办理该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验证、更换等手续,保证股份公司合法有效地租赁该等土地。

2.2为本协议之目的,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保证如下:

2.2.1保证未经集团公司明示书面许可不改变土地用途;

2.2.2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将租赁土地以任何方式转租与第三人或给第三人使用。

3.租赁期限

3.1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约定,集团公司将租赁土地租赁给股份公司使用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为止。

3.2第3.1条所称租赁期限届满,在集团公司仍然是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条件下,如果集团公司再取得该等土地的使用权,则只要国家法律不禁止并能够得到政府的批准,则集团公司应当将该等土地按照当时约定的条件再租赁于股份公司。

上款所称“当时约定的条件”是指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按照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原则确定的租赁条件。

3.3本协议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有关土地的使用权,并根据有关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时,这些补偿应根据甲、乙双方按实际使用所占补偿的物业价值比例分归甲、乙双方,并应给予乙方合理的搬迁或调整生产经营的期限。

4.用途

4.1本协议项下的有关土地主要用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亦准许作为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配套或有关的用途使用。

4.2在租赁期内,股份公司可以调整经营策略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生产经营,如需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5.租金及支付

5.1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每平方米租金人民币元,总计年租金人民币万元。

5.2年租金分两次支付,乙方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5.3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应付租金划入甲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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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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