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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51

某大型投资公司租用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土地,签订合同,支付2000余万元,建成厂房后,方知被物业公司欺骗了,费尽心机,方获部分赔偿,可叹可惜。

基本案情

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书,投资公司租赁物业公司土地使用权,按年支付租金;合同期10年。签订合同后,投资公司投入2500万元进行厂房建设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使用后不久,物业公司擅自断绝投资公司厂房的水电供应,投资公司厂房瘫痪。投资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000万元,仲裁委缺席裁决,驳回仲裁请求。投资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查明,物业公司承租北京某机床厂的厂房用地,承租期仅7年;机床厂在之前已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产公司开发,并收取了拆迁补偿费。同时,法院查明,前述仲裁庭组成人员中,仲裁员朱某系物业公司总经理的弟弟。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仲裁裁决,物业公司赔偿投资公司2500万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须注意:出租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认真审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自信,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争议管辖约定要注意,尽量避免仲裁。

2、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包括:承租人已经投入开发的资金损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厂房等物件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工人工资损失,产品废弃损失等。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

3、合同争议约定仲裁管辖应注意。正确填写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机构一般不包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终局”制,效率和风险并存;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权威性有限;仲裁员整体素质较法官略显低下;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不如法院;仲裁机构容易被当地政府或经济团体操控。

4、本案中诉讼请求及被告的选择。本案中,鉴于物业公司与机床厂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资公司可以请求物业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机床厂赔偿。在选择时,主要关注被告的履行能力,一般而言,选择资金比较充足,资信良好的公司作为被告为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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