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孙长民 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前,随着物权法等法律以及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新政策的出台,再加上国家对于农业政策的变化(少取多予、人口添去地不变、补偿补贴等政策),导致产生利益之争、权益之争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成为国家的热点问题,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问题不容回避。对于这些问题,适应形势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应法律和政策,但是由于宣传贯彻不够,政府责任没有尽到,基层组织认识不足,有的甚至抵触,导致问题复杂化。如果有关各方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能够了解,知道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要求,各方能够从合同角度出发思考问题,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履行合同,依法发承包流转,相关问题能够化解。由此可知,对于国家法律制度加以研究,使其与现实问题衔接,应该具有积极意义。国家法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确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出巨大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项法律制度也出现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以不断适应发展的需要,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衍生出一项新的制度,即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该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些问题需要解决,笔者结合自己对于所接触所了解的相关实务问题的认识,予以总结,形成本文。
一、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所确立法律制度的回顾
我国的农村经营制度,规定在包括宪法等法律在内的法律规范中,现将相应法律规范予以介绍,以便有所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在其第八条中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国家对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制度的最高法律确认,也是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民商法律领域的基本法律,在其第十二条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该法将承包方确定为“经营户”。其后的实践中以及有关法律中,一直是以“户”这种农村家庭作为承包方。由此确立了“户”的农村家庭承包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予以进一步确认,在其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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