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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合同 应受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12-07-04 浏览次数:405

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28日,临泽县倪家营乡某村村民蒋某与农业银行临泽分行职工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合同,蒋某种植一年后,于2003年2月21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并对投入的财产进行了清算,共清算投入财产八项,折算人民币合计15500元,(不含苜蓿籽种2250元)双方签订后,蒋某将部分财产折价抵顶了妻弟的承包款,下欠6300元约定2004年底付清,双方还约定于次年春天对蒋某种植的苜蓿进行核算价值,后双方未核算。还款期限到期后,蒋某催要,徐某推脱拒付。蒋起诉法院要求徐偿付欠款6300元,苜蓿款22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解除土地转包合同后,徐某接受了蒋某在承包土地期间投入的全部财产,并折合金额结付蒋某,而徐某推脱拒付,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蒋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蒋某要求被告支付2250元的苜蓿籽种款的请求,因双方未能按约定履行清点核算义务,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该项请求法院部分支持。徐某辩解只承担原告苜蓿款200元的理由与双方约定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做如下判决:徐某偿付蒋某的财产折价款6300元;徐某承担蒋某苜蓿籽种款2250元的50%即1125元;上述两项共计7425元,限判决生效后4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619元,蒋某承担119元,徐某承担500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警示:本案中原告在土地转包使用权经营过程中财产分割给付发生纠纷,是一期典型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因土地转包发生争议,各执一词,法院给予了公正的判决。此案启示我们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认真履行,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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