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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181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使作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期限规定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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