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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159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式文本1)

出让方 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 府土用(200 ) 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 地块,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 ,出让年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 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证金的,该款相应改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其中,乙方原支付的投标(或拍卖、挂牌)保证金 元相应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定金余额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 元。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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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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