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征地补偿 > 云南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征地补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473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云南征地补偿标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征地补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9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