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郊的王晶(化名)考上大学后户口被迁至就读高校。去年,她所在的村委会在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时,取消了她的村民待遇,没有分配给她土地补偿款,于是,王晶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农家孩子上大学仍保留村民资格,理应获得征地补偿款。
研究生:征地补偿款为啥没我份
王晶今年24岁,家住沈阳市郊某村,父母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2002年,王晶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大学。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和学校的要求,王晶将自己的户口从当地派出所迁入学校。2006年,本科毕业的王晶又考取了母校的硕士研究生。
2006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了。很快,土地征地补偿款就下来了。去年9月,村里制定了分配方案,每人4.13万元。可当王晶父母和村里人去领钱时,村委会说,没有王晶的补偿款。理由是,王晶已经考上了大学,念上了研究生。按照村里的惯例,户籍不在本村,不能分补偿款。
今年2月6日,村委会给王晶出具证明:“在我村未领取到征地分配款41300元,特此证明。”王晶认为,该村是自己从小长大的地方,自己现在读研究生,没有其他收入,其生活来源都是依靠土地收益,所以具有村民资格,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今年2月8日,委屈的王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承认其村民资格,并给付土地征地补偿款4.13万元。
村委会:户口迁出就不再是村民
法庭上,村委会陈述了自己的道理:村里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确实没有王晶的份,但并不是歧视她。因为根据该村“土地延包实施方案”的规定:方案通过之日前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没有土地承包权;临时迁出的学生,其转非后,村委会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村委会认为,根据村里的方案,只有具有村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通常所说的村民资格)的人才享有土地征地补偿费。而王晶在2002年上大学时,就已经把户口迁了出去,变成了农转非,不再享有村民资格,也不具有土地承包权。因此,王晶不应该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补偿款。
法院:上大学期间仍有村民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故属于民事案件,王晶有起诉的权利。
虽然在村委会制定的第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方案中规定,方案通过之日前的非农村户口人员没有土地权。但本案中,王晶是在校大学生,她的户口是因为上大学而迁出,变为农转非,但王晶户口的迁出并不必然导致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王晶在上大学前一直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具有该村村民资格,她在上大学期间仍然依靠原来的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而且,村委会制定的土地款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按2005年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为依据。而在王晶家2005年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上明确表明,王晶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因此,王晶具有土地承包权,理应获得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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