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

发表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445

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房屋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需要说明的是,在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都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份就应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继承这笔拆迁补偿款;如果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补偿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不是作为承租人的遗产,因此别人无权利继承。

很多人认为,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拆迁补偿款,为此出现家庭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是对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安置对象的一种误解。前述已经提到能够取得拆迁补偿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这里所提到的共同居住人,显然并不是指这个家庭中的所有成员,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般要求在该公有住房有常住户口并在该房内居住一定期限。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及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比较明确,其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居住房屋但居住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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