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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程序
发表时间:2013-10-02 浏览次数:45

(一)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2、《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九条;

(二)办理程序

为规范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屋拆 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

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县拆迁办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二、受理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的,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给申请人出具 “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受理通知书” 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 用印章。

三、审批

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应当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一)申请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没有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

(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

(三)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注明的日期为准,从拆迁期限起始日到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终止日在12个月内;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拆迁办在《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呈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拆迁办将《天津市延 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上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拆迁办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将申请延长房屋拆 迁期限的有关资料返回县拆迁办一份存档,另一份留市拆迁办存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批准延长的截止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公告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批准后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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