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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生前已赠与逝世后不能被继承
发表时间:2013-10-02 浏览次数:310

张大爷是昌平区兴寿镇村民,今年76岁,膝下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三个儿子中的老大和老三在城里工作并安了家,二儿子在张大爷身边,但是三个儿子谁也不管张大爷,不尽一点赡养义务,张大爷只好跟着女儿生活,一切生活费用都由女儿和女婿负担。

2010年1月份,张大爷眼见自己的三个儿子不孝敬,一气之下就把自己名下的三间平房写了遗嘱,在自己百年之后房产归女儿所有,并且作了公证。可是到了下半年张大爷的房屋因建设拆迁,获得了35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经张大爷同意,这笔拆迁款直接记在女儿名下。在得到钱后不到两个月,张大爷就因病去世了。张大爷的三个儿子认为,老人家的房子已拆除,老人的35万元拆迁补偿款应该作为遗产平均继承,而女儿却以老人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对方意见。

日前,张大爷的三个儿子来到兴寿镇司法所进行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属于老人个人财产的三间平房已在生前由于建设拆迁而灭失,转换成35万元货币补偿款,并赠与给了女儿。女儿已经接受赠与。所以,老人去世时,已没有房产可作为遗产继承,老人的遗嘱也因生前处分了该财产而自然失效。生前赠与的房屋拆迁款已不能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三个儿子明白道理以后,不再发生争议,矛盾自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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